一、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目前起诉对于男方争取抚养权的确不是太有利,不过诉讼过程中通过财产方面的谈判可以适当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1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谢邀。
首先,对题主问题描述中的这句话表示疑惑。
婚姻法规定,孩子不满2岁,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嗯?嗯???我怎么没见过这样的规定呢?我读书少,题主不要骗我。
我们先来看这样1条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十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为题主你朋友的孩子未满周岁,等同于还在女方分娩后1年内,所以他暂时不可以提离婚。
那么等到他可以提离婚的时候怎么办呢?
1、没法沟通,起诉离婚的情况
我们来看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3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以及1个好长好长的意见里(详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说到: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虽然1般不满两岁的孩子会判给女方抚养,但在题主描述中,女方完全未尽抚养义务,只要男方能拿出证据向法院证明问题描述中所说的1切确实属实,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机会就很大。并且男方家家境比较好,考虑到孩子将来的成长,判给男方的可能性还是挺大的。
(证据比如,小孩奶粉的购买收据、女方以打工为借口离家出走不管小孩的文字、录音等,还有邻居证明小孩1直由男方家抚养。这些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具体来看,主要是看法官大大认不认这些证据咯。)
2、有沟通余地的情况
如果有沟通的可能可以跟女方协商达成1致,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就可。
----------分割1下-----------
我觉得吧,反正女方又不回来,孩子也在男方家,那就当没这个孩子妈,孩子爸和1家人好好养小孩。等到小孩满周岁以后,就提离婚。
三、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会怎样判?
离婚谈判中,孩子的抚养权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非常揪心的部分。
对某些父母来说(尤其是母亲),甚至是比财产分割还要来得重要的部分,因为抚养权不能妥善解决,而直接选择凑合忍受,甚至长时间拉锯的夫妻不在少数,但其实这样的纠缠反而给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所以怎样谈判孩子的抚养权能够实现好聚好散,或者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是我们这1讲讨论的重点。
1、孩子抚养权的几种情况
我们先来看看最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千零八十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也就是说,面对子女的抚养权争议,司法实践中根据孩子的年龄存在以下3种主要区别对待情况:
1.如果子女不满两周岁,1般法院都会判给女方直接抚养,除非男方举证女方不适宜抚养孩子的特殊情形,这样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1,哺乳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比如癌症、精神病等,1般的疾病不包括),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第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比如母亲对孩子有遗弃行为等。
第3,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具体来说,比如母亲在野外工作或者出国留学等,或者染有吸毒、***、卖淫等恶习,或者出走下落不明等。
当然,如果双方协商由男方来抚养,女方对此也同意,也是可以判给男方的。但如果这个过程中存在任何争议,那么抚养权肯定是归女方的。
2.如果孩子是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则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大原则,也就是说,和哪1方生活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1般都会判给谁。不过存在以下法定情形,会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1方: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自与于子女共同生活的。
除了以上法定情形,法官会综合考虑以下重要条件:
(1)经济收入
经济收入是判断抚养能力的最重要的标准,但也不是唯1标准,1般来说,经济收入更好的1方,尤其能够为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与教育环境的,在争夺抚养权上会有1定优势,但如果双方的经济条件尽管有差距,但都足够抚养小孩,(比如在1线城市,双方的年收入1方有100万,另1方也有20多万,那么双方收入尽管差距不小,但都有抚养能力,1般这个收入标准会参考当地平均的消费水平和教育开支情况),法院1般不会重点考虑这个因素。在1方收入较为困难的时候,法院会着重考虑这个因素。
当双方经济收入的抚养能力都足够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教育背景,思想品质(比如价值观是否正派,是否有出轨等。)
(2)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都是主张不改变孩子现有的成长环境,尤其对于内心较为敏感的孩子,突然改变环境,可能会严重到影响其心理健康,所以,对于在离婚前与孩子相处时间更长,尽抚养义务更为尽心的1方会有1定的优势。
此外,如果双方离婚,但有1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3)双方的工作性质,是否有充裕的时间抚养小孩
双方工作的性质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1方的工作非常繁忙,经常需要出差或者要值夜班等,就不适合抚养小孩。
(4)双方父母的抚养条件
实践中,因为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1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1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1个重要方面。
3.如果孩子是八周岁以上,要尊重孩子意见。
民法典颁布后,听取小孩抚养权意愿的年龄从10周岁调成了8周岁,同时,把「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改成了「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从「考虑」到「尊重」,代表了孩子的真实意愿在法院判决中的更为重要的作用了。
根据我的实践经验来看,在父母双方都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形下,应优先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而在尊重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前提下促成父母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也是最科学的。
2、怎样理性谈判孩子的抚养权
弄清楚了孩子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条件来进行抚养权的谈判了,总体来说,能够谈好的事情最好不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并且最后对簿公堂,甚至逼着孩子来做残酷的选择,这样都是都孩子的2次伤害,所以,能够谈成对孩子抚养权的有效合作那是最理想的,谈判的重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抚养权的归属谈判
抚养权的归属既然法律也还算写得很清楚,其实没有太多模糊的操作空间,那么,谈判最需要的还是尊重彼此的意愿,看看有没有「第3选择」。
可以从以下几步来谈判:
1是确定双方抚养孩子的意愿的强烈程度。
四、男女双方离婚时,孩子抚养权怎么划分?
夫妻双方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本着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由院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1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或用户自行上传发布,其中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发送到本站邮箱,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